一、债权债务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债权债务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合格:主体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订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标的应明确具体,且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例如,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合意(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借款金额、利息等内容合法,借款金额明确,甲有能力提供借款(标的确定和可能),那么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二、债权债务转让在法律上需满足啥条件
债权债务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债权转让方面,首先需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转让的基础。其次,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让时,同样要求存在有效的债务。且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可转移、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或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不能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转让涉及履行主体变更,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
总之,债权转让重通知,债务转让需同意,且都要以有效且可转移的债权债务为前提。
三、债权债务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债权债务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债权人主张债权成立,需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已将款项交付给债务人的证据。
债务人若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数额已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需对偿还事实举证,如提供还款转账记录、债权人出具的收条等。若债务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应作出合理说明,法院会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当双方证据都无法确切证明事实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当探讨债权债务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时,除了核心的成立要件,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债权债务一旦成立,后续就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例如,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法途径追讨债务,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讼等。另外,债务履行的期限、方式等细节也会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出现部分履行、提前履行等情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若你对债权债务成立后的这些拓展问题存在疑问,或者还想深入了解债权债务相关的更多法律知识,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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