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如何进行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认定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这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作为对价。
但在租赁期满时,根据合同约定有不同情况。若承租人按约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在某些合同下,租赁物所有权可转移给承租人。比如约定承租人支付完特定款项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归承租人,这是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体现。若合同无此类明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
实践中,需严格依据合同条款来确定所有权归属。若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应综合考虑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以准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明确了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是租赁物所有权人,不过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存在被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这为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的确定提供了规则。
这些法条构建了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认定的基本框架,在实践中可据此处理相关纠纷。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咋判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判定规则如下:
在租赁期限内,若无特别约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间保持所有权以保障其权益。
若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租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若约定归承租人,承租人依约支付完全部租金等费用后取得所有权;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探讨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如何进行认定时,除了明确所有权的归属认定,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所有权对应的风险该如何承担。另外,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第三人时,这种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判定,出租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这些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认定过程中可能延伸出的重要问题。若你对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认定相关的风险承担、转让效力等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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