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补充责任可以追偿吗
1.承担补充责任后通常具备追偿权。多数时候,承担此责任的主体履行义务后,有权向主责任人追偿。
2.像第三人侵权致损,安全保护义务人未尽责担补充责时,其承担后可向侵权第三人追偿所损。
3.不过,追偿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与程序,要证明主责任人有过错且应担责等。
4.若追偿权行使有争议,往往需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承担补充责任后追偿有哪些法律条件
承担补充责任后追偿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
已承担补充责任:责任人已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实际向权利人承担了补充赔偿义务。比如在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已向受害人支付了相应赔偿款。
主责任人未完全承担责任:主责任人有清偿能力却未全部履行其应负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是在主责任人未能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偿范围明确:追偿范围通常以补充责任人实际承担的责任为限,不能超出其承担补充责任的数额。
符合法定程序:追偿需遵循法定程序,一般要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
满足上述条件,补充责任人可依法向主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三、承担补充责任后追偿有哪些法律依据
承担补充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虽然补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连带责任,但此规定体现了追偿的法理逻辑。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探讨承担补充责任是否可以追偿时,这背后涉及到诸多法律细节。一般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履行完补充赔偿义务后,是享有对终局责任人的追偿权的。比如在一些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但具体的追偿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若你对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还有疑问,例如追偿的范围、如何启动追偿程序等,别错过获得清晰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其中要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