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的认定如下:
首先,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的除外。
其次,在判断相对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时,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相对人不能证明其知道该约定,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旨在平衡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与外部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或妻一方债务相对人认定规则有哪些
夫或妻一方债务相对人认定,需依据不同情形判断。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认定为相对人,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其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债权人能提供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一方事后追认等证据,可认定其为相对人。
此外,若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此时虚构或违法债务的债权人一般不能认定为合法相对人。
三、夫或妻一方债务相对人认定有何法律依据
夫或妻一方债务相对人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若债权人能证明符合上述情形,夫妻双方为债务相对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若不能证明,债务相对人仅为举债一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夫妻债务认定、相对人范围进行细化和补充,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当探讨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如何认定时,除了明确认定方法,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认定债务相对人后,债务的清偿责任该如何划分,是由举债方单独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另外,如果债务相对人知晓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种情况下的法律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这些都是和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认定紧密相关的问题。倘若你对债务认定后的清偿责任、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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