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取回权有一般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之分。
一般取回权行使条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不归其所有,像因租赁、保管等在其手上的,财产权利人能通过管理人取回。要在相关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申请。
出卖人取回权行使条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发货给债务人,债务人没收到且没付全款,出卖人可在途中取回货物。不过,管理人付全款就能请求出卖人交付。
二、取回权行使时法律上有哪些限制条件
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条件有:权利人需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若财产在破产受理前已毁损灭失,权利人只能以直接损失申报债权。
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限制在于,若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不得拒绝。
三、取回权行使时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行使取回权时,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权利丧失风险:若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可能导致权利消灭。比如出卖人在货物到达管理人后才行使取回权,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证据不足风险:行使取回权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等。若证据不充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一般取回权中,不能证明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法定取回权依据。
程序瑕疵风险:要按法定程序行使,如未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可能影响取回权实现。
抵销限制风险:在重整程序中,取回权标的物若被管理人合法处分,取回权人只能以物价即损失额申报债权,且可能受抵销权限制。
当探讨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时,除了核心的行使条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取回权行使的期限问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内行使取回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超出期限可能会导致权利丧失。另外,取回权行使过程中的举证责任也很关键,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享有取回权。倘若你在取回权的行使方面,对期限规定、举证要求等存在疑问,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困难,不用迷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提供精准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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