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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开的店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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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2.18 · 2301人看过
导读:婚内开的店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等收益为共同财产,因双方共同付出。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由一方婚前财产出资且有约定,或开店资金是婚后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偿等法定个人财产,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此时该店属一方个人财产。
婚内开的店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婚内开的店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内开的店一般为共同财产,但存在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等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共同为家庭付出,包括参与店铺的经营等活动,所以所得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然而,若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店是由一方婚前财产出资开设,且双方事先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就应尊重双方的约定,该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若开店的资金来源是婚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法定个人财产,这些资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与婚姻关系无关,所以用这些资金开的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婚内店铺债务是否也属共同债务

婚内店铺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店铺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即使店铺由一方经营,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

不过,若能证明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知晓此情况,比如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仅用于个人挥霍而非家庭经营、生活,那么该债务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负债方单独承担。

三、婚内开店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婚内开店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开店通常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其产生的债务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这一特征。即便以一方名义负债,只要是用于店铺正常经营运转,进而维持家庭经济生活,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比如一方私自将开店借款用于个人非法活动等,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探讨婚内开的店属不属于共同财产时,这里面还有不少学问。若认定为共同财产,后续店铺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也至关重要,比如盈利的分成、债务的分担等。而且,要是涉及离婚等情况,店铺经营权的归属又是一个关键问题,究竟该如何合理判定。倘若您在婚内店铺财产认定、收益分配以及经营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疑问,又不知如何解决,不用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凭借丰富经验,为您提供准确且实用的解答,助您明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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