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哪些条件
在各类情况下,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涵盖了诸多方面,例如向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各种类型的赌具、赌场场地及设备,金融资源、交通工具,以及通讯器材和信息技术支持等。此外还包括对赌博交易进行经营管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以及费用结算等全方位的协助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立案标准是多少判刑
向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赌资总金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亦或是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以上等任意一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刑事立案标准是多少
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包括:提供场所等多种条件,且要达到一定规模,如抽头利润累计超 5000 元、赌资总额累计超 5 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达 20 人、提供便利非法所得利润累计超 5000 元等,只要符合这些情况就属于立案范围。总之,为赌博提供便利且满足相应条件就可能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多种情形,比如为赌博者提供赌具、场地、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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