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如何保全资产和财产
在进行婚姻关系解除的司法程序中,作为夫妇其中的一方,将有权利向法庭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及家庭的资产与收益安全。例如,请求法院冻结对方关联的银行账号,或者是对其名下的房地产等不动产采取封存措施。为了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双方应当尽量搜集并保留涉及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如详细列举的财产清单,以及明确记载购买细节的各类凭证等。并且在此期间须警惕不要私自处分任何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买房怎么办
当婚姻持续期间,如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之下擅自进行购房贷款行为,这便牵涉到了对夫妻共同所有以及负担判定的复杂课题。若此笔贷款实际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比如说所购房产是为了满足整个家庭的居住需求,那么即便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该项债务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而所购置的房产亦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这笔贷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不知情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那么该项债务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责任,而所购置的房产所有权也将会因此产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买房可以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举例而言,在选择贷款购房方式的时候,若采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支付首次置业款项并负责全额还款,即便某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或反对,那么在离婚后仍有可能因法院裁定而将此房产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但是,如果房产所需贷款全由某一方独立承担,并且产权证书上亦仅记载其一人的名字,在特定条件下这样的房屋仍然能够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这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加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资产和财产。比如,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双方应尽量保留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财产清单、购买凭证等。同时,避免在诉讼期间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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