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否适用累犯
在特定情形下,涉及到诸如醉酒驾车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汽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被视为累犯范畴进行审理。但是,这必须结合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所适用的范围是指,对于前后两次犯罪均属于故意犯罪,并且在前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危险驾驶行为相应地满足了上述的所有标准,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作累犯进行审理。当然,对于前次犯罪与此次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或者不符合法律关于时间及刑罚要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将不会被视为累犯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危险驾驶罪包括哪些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首先,其一是实施了剧烈的竞争性驾驶行为,如果情节恶劣的话则将被认定为犯罪;
其次就是在道路上过度饮用酒精和驾车的情况;
此外,对于从事校车服务以及乘客运输,如果出现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的状况,或者其时速严重超过规定期限,同样也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最后,若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任由危险化学品运输这一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同样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此类犯罪中,首先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便是它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具体来说就是上述所述的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已然产生了潜在威胁,从而对广大群体的生命健康乃至财产都形成了直接或间接的伤害。
接着便要看其实际行为表现,如追逐竞驶行为是否超过情节恶劣的标准,这一标准实际上对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
然后是在道路上饮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若高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则被认为是醉酒驾驶行为。
至于犯罪主体,可理解为普遍大众都有可能成为此类罪行的犯罪者。
对此类犯罪的主观层面,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它表现为故意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已处于过度饮酒并驾驶机动车的状态,或者他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疾驰竞逐,并且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会损害公众的安全,他们仍然故意地希望或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他们就符合了此罪的所有犯罪要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公安处罚规定有哪些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肇事者,公安机关将采取严厉的法律惩处手段,这些处罚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会依法对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性约束直至其清醒为止;其次,公安机关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未来五年之内,该肇事者将无法重新获得任何类型的驾照。
如若涉及到驾驶用于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的情况,那么从行径发生之日算起,在未来十年里,该肇事者都将失去重新获取驾照的资格,并且,即使成功重新获得驾照,也必将被禁止驾驶营运机动车。
如若经核实,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工作,搜集充足的线索和证据,并随后将事例转交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与起诉。
在侦查阶段,为了保障诉讼流程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是,具体的处罚力度将会依据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判断。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一是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如超速、酒驾等;二是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三是驾驶者明知危险而故意为之。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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