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权利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及其范畴
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原股东因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从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皆转移至受让人,使得受让人正式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因此,股权转让所涉及到的权利范围涵盖了股东权益的各个方面:
1.要求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的请求权;
2.转让股份的权利;
3.股息及红利分配的请求权;
4.在股东会议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召集请求的权利,或者自行召集股东会议的权利;
5.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的权利;
6.对本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以及检查的权利;
7.查阅公司内部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权利;
8.获得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机会;
9.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10.当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11.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权利;12.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质疑的权利等等。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有什么
以下是针对股权转让的若干禁止性规定:
1、封闭性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之间可行使自由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权利。
然而,若股东欲向股东之外的人提供其出资,则需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存在反对意见,则这些股东应自行购买此项转让资金;
否则,将被视为其实施了同意转让的行为。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通常情况下,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普通股,都需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中进行。
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只需将其交至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付给受让方即可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按照相关法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不得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任何形式的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向公司报告自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实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上限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特别强调的是,以上人员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采取任何形式的转让。
这一系列禁令的最终目的在于阻断一些公司负责人借助职务便利以获取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避免由此可能对其他非任职董事、监事、经理等的股东产生合法权益上的侵害。
三、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众多复杂且重要的法律议题。首要之务即为确认转让协议之有效性,其中涵盖了受让方和出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多个层面。其次,股权转让的流程必须依法规范进行,例如需要及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确保他们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定价环节,应当遵从公正合理的原则,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或受到胁迫而导致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情况。关于股权的所有权归属状况,务必保证其清晰明确,没有任何质押、查封等可能影响到转让的限制条件。除此之外,还须密切关注税务问题,诸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费。与此同时,公司章程中针对股权转让所作出的特别规定亦需严格遵守。总而言之,股权转让事宜需全面考虑各类法律因素,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受让人,使其成为公司合法股东,享有股东权益。股权转让权利范围广泛,包括要求发行股权证明、转让股份、分配股息红利、召集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监管公司财务、查阅章程和记录、优先认购、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寻求法律援助、申请公司重整、提出建议和质疑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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