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存在犯罪中止吗
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人格权的罪行,存在着犯罪行为终止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若行为方主动放弃继续进行收买行动,甚至实现了有效地阻止收买行为的发生,便可视为成立此罪名中的犯罪行为终止。例如,在预备支付款项之际,选择停止收买行为;或是已然支付所有款项后,主动支持、帮助被拐卖妇女回归原籍,使其重获自由,这些均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终止。
然而,要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终止,必须全面审视具体的案件情境,考察行为方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人格权罪行中,存在终止可能。若行为人主动放弃收买,或有效阻止收买,如付款前中止或付款后助其回归,可视为犯罪终止。判定需综合案情,考量行为人主观意愿与实际行动。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怎么量刑?
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收买方应在相应期限内接受法律惩治,其中包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者可能需要更严厉的惩罚。
若是在收买即履行期間,此情况下收买方仍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之人或孩童的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了诸如伤害他人、侮辱他人之类的有罪行为时,他们将依据我们现行法律对相关类别的犯罪行为定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儿童定什么罪
购买被拐卖的儿童,会构成一项名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罪名。依据我国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但须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在购买遭拐卖的儿童之后,并未有任何虐待或是阻止解救该儿童的情况出现,将可能获得较为轻缓的惩罚。然而,这并不代表购买行为能够轻易地得到社会各界的谅解。无论是拐卖儿童还是收买方,他们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儿童所享有的人身权益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因此都是我们应该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径。
收买被拐卖妇女人格权罪行中,存在终止可能。若行为人主动放弃收买,或有效阻止收买,如付款前中止或付款后助其回归,可视为犯罪终止。判定需综合案情,考量行为人主观意愿与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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