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规定要求严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诈骗罪”这一概念主要用来描述那些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违反了金融机构对信用卡业务所施加的管理规章制度,经历了长期且独立的犯罪过程,最终通过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活动,从而获取合法财物并且其数量达到了特定标准的行为。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通常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伪造或虚假身份证明所领取的卡片,而非真实有效的。
其次,嫌疑人可能采用了已被注销的信用卡来进行交易。
再次,可能存在未经授权就擅自盗取、滥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最后,如果嫌疑人故意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信用消费,并且在被发卡银行催收过两次以上后,仍然未按时还款的话,也应当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这里,我们还要特别强调一下“恶意透支”的原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谓的“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归还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法律,“信用卡诈骗罪”指非法侵占为目的,违规使用信用卡,从事欺诈活动并获取财物,数量达标的犯罪行为。构成此罪需满足:使用伪造或无效信用卡、使用已注销卡、盗用他人卡、恶意透支等条件,其中恶意透支指超限透支后,经两次催收仍超三月未还款。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怎么量刑?
在认定为信用卡欺诈犯罪时,相关司法法规规定了以下量刑准则:
首先,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其次,对于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相应的惩罚则升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公然违反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为手段,借助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各类欺诈活动,从而骗得财物价值显著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径须具备以下四大相关要素: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亦或是采用虚构了相关身份证明以此骗领到的信用卡来从事金融活动;其次,非法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第二,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最后,恶意透支,这是指在持卡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前提下,透出超过其应享有额度或规定期限的金额,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两次书面催告要求还款之后至逾期三个月之内仍未偿还款项的行为。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涉及的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依据我国法律,“信用卡诈骗罪”指非法侵占为目的,违规使用信用卡,从事欺诈活动并获取财物,数量达标的犯罪行为。构成此罪需满足:使用伪造或无效信用卡、使用已注销卡、盗用他人卡、恶意透支等条件,其中恶意透支指超限透支后,经两次催收仍超三月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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