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
关于婚后离婚财产的划分,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首先,依据的是平均分配的原则,即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财产将被平均分配;
其次,法律强调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此外,对于那些没有过失的一方来说,他们有资格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再者,秉持公平原则,离婚时需要核算并平衡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
最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双方能够在离婚时达成调解,那么可以自行约定所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至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若在以上原则下仍无法得出明确的结果,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照顾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基础,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关于婚后离婚财产的划分,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首先,依据的是平均分配的原则,即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财产将被平均分配;
其次,法律强调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此外,对于那些没有过失的一方来说,他们有资格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再者,秉持公平原则,离婚时需要核算并平衡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
最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双方能够在离婚时达成调解,那么可以自行约定所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至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若在以上原则下仍无法得出明确的结果,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照顾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基础,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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