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医疗过错的概念,通常是指医疗结构以及其医护工作人员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引发了病患身体遭受损伤或医疗处理时长延长等情况。
这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若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是虽经鉴定却未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但是却无可否认地存在操作失误和实质缺陷,便可定义为"医疗过错"。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倘若此类医疗过错与患者身体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联性,则医疗机构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错是否退还医药费
在因医疗失误而导致病患人身伤害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包含了相关的医疗费用。
因此,对于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医疗机构应该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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