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并非必然属于法律界定的无效合同范畴。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乃是指已经依法订立并成立的合同因其尚欠缺某项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暂未产生约束力,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予以补正,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另一方面,无效合同则强调合同尽管已经依法成立,然而由于其严重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条款,因此即便符合当事人间的协议意愿,也不能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具有效力待确定性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首先是无权利进行财产处分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
其次,没有相应代理权限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合同也被归属为效力待定的范畴;
最后,对于那些年幼且尚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水平的个体而言,他们在签署某些明显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不相符的合同时,该合同同样可能面临效力待定的质疑。
具体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凡年满8周岁但未满18岁的自然人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在此前提下,这些未成年人开展各类民事活动都需要得到他们的合法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甚至经过其同意或以签订书面文件的形式确认。
然而,对于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纯收益属性的民事行为或者其他与他们实际年龄、智力发展水平相当的民事事项,这些未成年人则有权自主行使相关权力。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并非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是指已经依法成立,但是在生效要件方面尚有需要加以补充完善之处的合同类型。而无效合同则明确地违反了现行法所规定的合法有效之条款,因此即便得到了双方法律行为主体的自愿认可,仍然存在显著的法律效力瑕疵。这两种合同类型之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其法律效力的具体状态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补正操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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