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主体部分的主观因素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动因上,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通常是出于躲避救治的责任以及规避法律追责这两大动机。
这些动机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
尽管交通肇事归根结底属于过失犯罪,然而单纯从逃逸这一行为本身来看,其夹杂着直接的故意犯意。
故而,仅当行为人对于肇事行为已经心知肚明,并且怀揣着逃逸的直接意图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2、客观方面,以下六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交通事故已经发生,行为人却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2)行为人存在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等嫌疑,在报警之后没有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又返回;
(3)行为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并未向警方报告此事,而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
(4)行为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在给伤者或者其家属留下虚假姓名、虚假地址、虚假联系方式后便离开了医院;
(5)行为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潜逃;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并且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们应当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中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是犯罪主体的问题,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限定为符合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体来说,年满十六周岁即可成为本罪的潜在犯罪嫌疑人;
其次,作为本罪的客体,其所指向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存在过失心理,这其中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最后,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因此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根本上说,交通肇事逃逸这种行为主要是出于欲规避自身应付的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的心理驱使,其中包含了明显的故意因素。在实际操作层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逃逸:首先,如果驾驶员在发生事故之后,明知故犯地选择逃离现场;其次,如果驾驶员在饮酒或者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将车辆遗弃在现场;再次,如果驾驶员在没有向警方报案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此外,如果驾驶员在得知自己涉及事故后,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并离开现场;最后,如果驾驶员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试图逃避责任并且否认事故的存在,但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参与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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