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证明被告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方面所需的证据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要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主观上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进而进行出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证据;
其次,需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被告实际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使用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以及捆绑儿童,盗窃婴幼儿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再者,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拐卖的对象必须是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还需提供能够证明被告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若收买人强暴被拐卖的妇女,将依照我国刑法典中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此外,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对其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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