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的判刑依据是怎样的
收买被拐卖女性罪行,即是不怀出售之意,却将被拐卖女性收买回家的行为,它所侵害的法益主体为被拐卖女性的人身不可被贩卖的权益。
具体来说,这一罪行的客观体现便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例如永世期限,暴力,捆绑等,把被拐卖或诱拐的女性进行收购,从而进行非法购买行为。
关于这一罪名的法定处罰标准,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整体犯罪情节轻微者,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收买者强硬收购被拐卖女性并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要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证明被告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方面所需的证据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要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主观上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进而进行出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证据;
其次,需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被告实际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使用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以及捆绑儿童,盗窃婴幼儿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再者,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拐卖的对象必须是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还需提供能够证明被告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买被拐卖女性一罪涉及侵犯被拐卖女性的人身权利和自由,通常是以非法购买的方式进行实施。其手法众多且复杂,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来达成目的。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情节尚属轻微的案件,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然而如果涉及到强奸行为,则应按照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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