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无效、可撤销行为与合同
首先,未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商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一)行为发起方需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执行能力;
(二)其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三)该行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应背离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如下类型的商事法律行为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撤销处理:
1、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商事法律行为;
2、通过欺诈手段而形成的商事法律行为;
3、由胁迫因素引发的商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商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首先,我们了解到,无效的婚姻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种,即婚姻双方间存在着严重的重婚行为;
第二种,则是从被法律所禁止的近亲或者直系血亲关系范围内取得结婚证书;
最后一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那就是婚姻青年人未达到国家法定的允许结婚年龄。
其次,对于所谓的可撤销婚姻,其具有明显的特性。
首先,它是背离关系双方原意的,这是对尊重个人选择以及结婚自由原则的严重违背,尤其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领域里体现得更为明显。
其次,这样的婚姻通常已经产生实际的结缔效果,可以称之为有婚姻事实的状态。
此外,虽然可撤销婚姻在性质上属于相对无效的范畴,但仍受到时间的制约,因此有着明确的限制。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未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商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一)行为发起方需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执行能力;
(二)其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三)该行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应背离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如下类型的商事法律行为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撤销处理:
1、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商事法律行为;
2、通过欺诈手段而形成的商事法律行为;
3、由胁迫因素引发的商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商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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