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纠纷
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遗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怎么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在开展对已故亲属所遗留债务的清偿工作之前,第一步需要做出准确的遗产划分。
在此环节中,我们需首先从所有的共有财产中挑选出属于已故亲属的部分财产,这便是在外债清偿过程中的真正利益所在。
凭借此,我们才能为其后的债务清偿提供有力依据。
接下来,需要我们开展的是区分债务主体的工作。
这一步骤主要是为了确认债务主体是否正确地被认定为已故亲属的个人债务。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与识别,确认它们确实属于个人债务范畴,我们才能够遵循限定继承原则,开展相应的清偿工作。
这条原则的核心内容即是:
清偿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
在完成以上两项工作之后,我们便可以进一步安排清偿工作的程序了。
正如大多数情况所示,继承启幕后,继承人需要首先使用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来清偿其所留下的债务。
在清偿结束后,剩余的财产将作为实实在在的遗产重新进行分配,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原则进行。
最后,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几位继承人之间如何公平分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这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当仅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原则上是根据各位继承人所享有的权益比例,按照这份比例进行债务清偿。
也就是说,多得了就得多付出,反之亦然;
(2)若多个继承人中既包含了法定继承人,也涵盖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那么他们应该首先使用所获得的遗产用于清偿债务。
在合法遗产无法完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剩余的债务则应根据遗嘱以及法定继承原则,由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共同承担;
(3)若是仅剩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的话,他们应对所得财产按比例进行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遗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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