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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要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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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1818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要求,保证人须与案件无关联、有能力履行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及有稳定居所和经济来源。未规定保证人数,理论上可为一人或多人都行,关键在于每位保证人均需符合这些基本条件。
取保候审担保人要几个

一、取保候审担保人要几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应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即须与案件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关联性;

具有良好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同时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对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数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数量既可为一人,亦可多于一人,但前提均须满足上述各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应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即须与案件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关联性;

具有良好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同时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对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数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数量既可为一人,亦可多于一人,但前提均须满足上述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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