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醉驾撞死人如何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应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其子目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来进行量刑裁定。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严格规定,肇事者若因不遵守交通运输规则而引发严重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存在逃逸,甚至存在其他更为恶劣的情形,则将面临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逃逸情节更为严重,致使受害人最终死亡,则应承担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在本案具体情况下,如能证实醉驾行为是攀升致死亡悲剧的直接范畴内时,施害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制裁。
反之,若醉酒驾驶并非酿成死亡的唯一原因,却又伴随着其他恶劣情节存在,那么量刑可能将从三年往上递增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应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其子目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来进行量刑裁定。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严格规定,肇事者若因不遵守交通运输规则而引发严重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存在逃逸,甚至存在其他更为恶劣的情形,则将面临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逃逸情节更为严重,致使受害人最终死亡,则应承担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在本案具体情况下,如能证实醉驾行为是攀升致死亡悲剧的直接范畴内时,施害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制裁。
反之,若醉酒驾驶并非酿成死亡的唯一原因,却又伴随着其他恶劣情节存在,那么量刑可能将从三年往上递增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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