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若欲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个人;
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出直接且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拥有谋取利益的强烈意图;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乃我国国家的金融管理系统;
最后,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未通过国家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其它金融机构进行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欲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个人;
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出直接且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拥有谋取利益的强烈意图;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乃我国国家的金融管理系统;
最后,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未通过国家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其它金融机构进行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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