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是否需要偿还
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向另一方借取款项,那么在离婚之时,另一方是否有权依据债务请求权提起诉讼以追回欠款,需依循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判定。
若诉讼时效截至后,婚姻关系中的债权人虽然仍可运用司法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益,然而若是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则债权人将难以胜诉;
反之,倘若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际,依法对其主张权益之行为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并且债务人必须承担还款义务,尽管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
但如借款人在婚前向配偶借款主要是用作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即无需向债务人偿还此项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怎么办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须需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关于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存租的公有房屋是否具有使用权的争议。
具体的处理建议如下:
首先,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并不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利,那么其必须在离婚之后自主解决个人的住宿问题;
其次,如若在离婚之后确实无法找到适当的住所或者面临着安置的困境,经过调节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应当做出判决,准许无使用权的一方暂时入住此套房子,但是这个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同时暂居在此的一方还应该承担与房屋租金相等额度的使用费用以及其它必需的费用支出;
最后,假如双方在离婚时就该房屋的使用权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租房产生了经济上的困扰且存租公有房屋的一方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那么赔付一次性的生活援助资金也是恰当的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对于婚前所产生的债务的催讨事宜将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若逾期无法行使请求权,债权人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除非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在婚后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即便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债务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排除因特殊原因而产生的共同生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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