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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执行刑事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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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1727人看过
导读: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所载,检察部门虽然享有权力来决断是否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行动,然而,实际上执行拘留的职责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承担。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检察部门有权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发放拘留证,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拘留。因此,尽管检察部门可以间接地执行刑事拘留,但是具体的执行拘留程序以及相关权力仍然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院可以执行刑事拘留吗

一、检察院可以执行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所载,检察部门虽然享有权力来决断是否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行动,然而,实际上执行拘留的职责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承担。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检察部门有权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发放拘留证,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拘留。

因此,尽管检察部门可以间接地执行刑事拘留,但是具体的执行拘留程序以及相关权力仍然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犯人吗

司法体系中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在面对以下这些情况时,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

第一,涉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他们自身或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本人或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白纸黑字所示,检察机构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力决定是否应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启动逮捕措施,但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执行逮捕这项行动的任务往往是由公安部门承担。在案件展开过程中的调查环节,检察部门拥有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的权力,同时也会向公安部门发出逮捕令,接着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逮捕。因此,尽管检察部门可以通过间接方式来执行刑事逮捕,然而具体实施执行逮捕的程序及其相关权利仍由公安部门负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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