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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对象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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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2022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对象需满足特定条件,主要包括: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即正在准备、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迅速被发现的人;现场被目击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在其环境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人;犯罪后试图逃避、自杀或在逃的嫌疑人;可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的人;身份不明或无法提供真实信息的人;以及有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及时控制和调查潜在的犯罪行为。
刑事拘留的对象标准是多少

一、刑事拘留的对象标准是多少

依据严格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刑事拘留所牵涉的对象需满足相关特定条件方可进行。这类条件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那些正在筹备进行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迅速被察觉出来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其次则是那些受到受害者或旁观者现场亲眼目睹并确认的侵害方;再次是当警方在其周围环境或者居住场所中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时,对这些人员的调查和拘留;此外,还包括那些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嫌疑人;最后,如果有证据显示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也会将其纳入到拘留范围之内。同时,如果嫌疑人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或者其身份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同样可以作为拘留的考虑因素之一。另外,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也会被视为需要进行拘留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八十二条所载,对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须严格遵循特定的条件要求,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即那些正在筹备、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短时间内被侦查机关发现并追究责任的个体;发生在现场并遭到目击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的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逃避法律制裁、自杀身亡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嫌疑人;可能会毁损、篡改关键证物或者串谋同案犯进行陈述申辩之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人士;具备流窜犯、累犯或者团伙犯罪重大罪行嫌疑指向的个体。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为确保及时有效控制和侦办潜在的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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