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杀保险赔不赔小品
在涉及到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的保单合同中,若该合同从签订生效或其原有法律效应得以恢复的日期起至两年期限届满之时,被保险人遭遇自杀的不幸事件,那么保险人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然而,倘若被保险人行将自杀之际此时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状态,则保险人仍需依照事先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必要按照既定条款,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自杀保险赔吗
在死亡保险业务中,关于自杀行为的赔偿问题是绝对不容忽视的。众所周知,自杀被视为保险条款中的特殊状况和必需免除责任的范畴之内。
然而,我们还是需要对自杀事件进行细致的区分。其主要可以分为故意自杀与过失自杀两类。
其中,过失自杀通常情况下,在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条件下,仍然是可以获得理赔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涉及到须以被保险人身故作为支付保险金额之要件的保单合同中,若此份合同时自其签署生效之日起算或者原有的法律效力得以重新产生的日期开始计算,直至达到两年的期间期满时点为止,被保险人遭遇了不幸的自杀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便无须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法定义务;然而,若遇被保险人员即将行文自杀,而其此刻正处于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之下,那么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按照事前协议中的规定,履行其相关职责,即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保险人有责任依据既定的条款要求,向投保人返回与保险单相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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