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去债务人家门贴讨债文书是否侵权
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以讨还债务之举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部分人士可能会将此视为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惩罚方式,对债务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然而,亦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债务人的名誉权。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张贴公告来进行债务追偿的方式,仅仅是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之于众而已。只要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会触犯任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可以起诉吗?
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对于此类情况,我们确实有权提起法律诉讼。但在寻找债务人后表达法律行动的意愿同时,失踪者本人也该积极主动地寻觅其下落线索,以便于法院采取强制手段执行欠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追索款项,而并非单纯地追求债务人下落。
即使无法确认债务人的行踪,法院亦会将判决书进行公榜公布,以达到追讨债务的最终目标,然而这仍然不能替代债权人亲自出面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的重要性。谈到借贷合同,建议您采用正规的书面文件来记录这些重要信息,因为实际业务中,借款合同通常需要涵盖诸如借款类别、本金币种、用途范围、利率水准、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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