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9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九级工伤劳动者可以享有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数额为本人生前九个月的工资总额。若与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后,还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赠予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金额相当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水平,以及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是基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如下条款:即职工如因工受伤导致残疾程度被评定为七级到十级之间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首先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对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结束或是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而用人单位则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两项都以工伤职工终止或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额度,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16个月,八级伤残13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另外,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之上还将额外提升20%。用人单位则需按规定基准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伤残16个月,八级伤残13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如果属于五级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足五年之时间,当用人单位决定结束与其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全额予以支付。
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多出一年就要扣除10%的比例;如果不足一年,那么就按照一年来算。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他们将不再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职工,若多次发生工伤事件,根据《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领取相关待遇时,将按照他在这家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件中的最高伤残级别,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实际发放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内蒙古律师收费标准
(一)若涉案尚无明确的财物纠纷,每宗案件的律师费用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不等;
然而,如出现财产纠纷,我们将依据相关实例收取每宗基础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对于争议事项的财产标的超过1万元的,我们将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累进制计费。具体而言,争议标的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律师费用的比例范围为5%至6%;争议标的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律师费用的比例范围为4%至5%;争议标的在1,000,001元至5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律师费用的比例范围为3%至4%;争议标的在5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律师费用的比例范围为2%至3%,而对于争议标的超过5千万元的部分,收取律师费用的比例则在0.5%至1%之间浮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涉案不涉及任何财物纠纷,每宗案件的律师费用需支付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不等;但是,如涉及财产纠纷,我们将依照代理涉及该类案件之民事诉讼标准费用的70%作为参考,且所收律师费用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在审判阶段,如涉案未牵扯到财物纠纷,我们的律师费用为:
(1)作为被告方辩护人时,每宗案件的律师费用由人民币2,500元至人民币20,000元不等;
(2)作为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每宗案件的律师费用则为人民币2,000元至人民币15,000元不等。
至于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我们将按照代理这类案件的民事诉讼标准收费开立费用清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