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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零食店干了两天觉得不合适走了不给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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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9 · 1789人看过
导读:在休闲食品店工作两日,因岗位不适决定离职,但雇主拒付薪资。建议先与雇主友好沟通,无果则向劳动保护机构或劳动纠察大队申诉。若问题仍未解决,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务必确保自身工资及赔偿费用得到妥善处理。
在零食店干了两天觉得不合适走了不给钱怎么办

一、在零食店干了两天觉得不合适走了不给钱怎么办

然而,雇主却拒绝支付应得的薪资,请问该如何解决?

当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酬时,首要步骤应是尝试与该雇主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商议。

若经过细致友好的商谈后仍无法达成共识,这时便可考虑向劳动保护机构或劳动纠察大队提出申诉

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并确保获得应有的工资以及额外的赔偿费用。

若是在这一阶段仍无法圆满解决问题,那么将有必要通过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在零食里吃到异物如何赔偿

关于食用零食中发现异物的赔偿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发现其中含有异物,有权向商家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其支付商品价格的十倍作为赔偿金,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给予三倍的赔偿款。

其次,若增加赔偿的金额尚未达到一千元,则应按照一千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而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当生产经营者面临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缴纳罚款、罚金的困境时,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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