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判决吗
在涉及交通意外的刑事责任处理中,被法律追究责任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均需面临相应的判刑。此处所说的交通事故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伐及到了交通肇事罪领域。
在诸多情形当中,部分涉案人员有可能需要承担起刑事责任,而一旦出现导致伤员或乘客死亡或者肇事者进行了逃逸等极端事件时,就通常意味着他们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在发生人员伤亡及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确实是需要判刑的。
二、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都适用责令改正吗
在执行行政处罚之际,通常情况下我们必须依法要求相关当事人进行整改。责令改正这一措施的初衷在于敦促违法行为者认真反省并予以修正其过失,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涉及到应受处罚的程度,首当其冲都必须立刻矫正其错误行为。从根本上讲,责令改正主要具有教育性质,并非旨在实行惩戒手段,因此并不构成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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