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对方保险公司不理赔吗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事宜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机动车辆若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驾乘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无辜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标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行为所致,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哪些
车主在事故事件中遭受此类不良影响后,有权要求责任人支付以下相关费用:
首先是为了修复受损车辆而产生的所有必要开支及材料费,如维修所需的费用。
其次,当车辆遭受严重损毁以至于无法修复或失去功能,为代替其进行运输的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如同该交通工具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售价相匹配;
第三,对于那些专门用于货物或乘客运输的运营性车辆,由于事故原因,不能再继续正常进行运输活动而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比如事故车辆的停运期间,针对相同类型货车或客车的租赁或是替代品的购买费用等等;而对于那些非营运性的汽车,如果因为事故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那么由其替代品——也就是常见的公共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合理花费——车主同样有权利向当事人请求支付。
最后,对人身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下,车主还有权得到医疗、护理、交通、营养、门疹餐补等必要的疗养和康复开支,以及因工作闲置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应该列入补偿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致使本车驾驶员、乘客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无辜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严格履行赔偿义务。而且,保险公司亦会本着对无辜受害者负责的态度,依照相关法规为他们提供必要且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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