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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不过户如果出了事故算哪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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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5 · 13111人看过
导读:在机动车转让交易中,未完成过户登记时,若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转让人有过失则需承担连带责任。车辆交付后,所有权转移,原车主不再承担责任。若转让后未及时过户,转让方需提供转让证明以免责。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包括逃逸、破坏现场、故意诱发事故等情形。此外,不避让特殊车辆、车辆装载物坠落、不遵守交通规定等也属全责范围。
车子不过户如果出了事故算哪个人的责任

一、车子不过户如果出了事故算哪个人的责任

关于尚未进行过户登记的汽车所引发的相关事宜责任承担主体的明确规定:

1.在机动车转让交易过程中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程序的,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则应由接手购买该机动车的一方即受让人作为事故责任的承担方;

2.然而,如果转让人在转让交易过程中有任何过失表现,那么他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车辆登记过户这一行为实质上是行政管理范畴内的事务处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现象,因此,在机动车买卖完成并交付出售方手中时,这个形式动作就已经产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由于车辆在交付出售方之后,原有车主便无法再对其进行运营控制,同时也无法从运营收益中分得任何份额,因此,原有车主无需为机动车发生载运人员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承担实际责任。在机动车转让交易完成且未能及时进行登记过户手续时,若车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转让方需出具充足具体的转让证明以证明自己已经不再操控车辆,并且从该车运营收入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若转让方无法提供足够详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那么他将会承接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果。关于交通事故中全责方负有的责任范围,我们可以列举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事故当事人存在逃逸行为,导致现场环境改变、证据丢失破碎,从而使得事故真实原因无法予以明确查清的;

2.当事人恶意破坏乃至伪造事故现场情景和毁灭重要证据的,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调查取证工作,使事实真相变得难以证实;

3.当事人有意诱发交通事故,例如机动车在人行道区域撞击行人身体的;

4.由于当事人自身一方的错误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在具备向警方报案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尽职报案或报案迟缓,进而导致交通事故成因无法确认的;

6.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引发出与其自身相关联的交通事故,但当事人并未立刻停车、保护事故现场,使得交通事故无法准确判定的;

7.机动车未能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交通载具而引发交通事故的;

8.因为车辆装载物体坠落或遗撒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9.在机动车倒车时与被撞击车辆后方的行人或车辆发生碰撞的;

10.在交叉路口碰到红绿灯仍继续行驶而无意间诱发交通事故的;

11.机动车不遵守规定驶入非机动车专用车道而导致事故发响的;

12.非机动车在禁行区域逆向行驶,且与前方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的;

13.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超越其他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车子不过户签转让协议有效吗

仅签署车辆买卖协议而未进行过户手续,协议如满足以下几点即视为合法有效:

首先,协议双方均需具备正式且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协议条款必须是由协议各方在真实意愿下签订;

再者,该车辆买卖协议的各项内容应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条文及行政规章制度中所赋予的强制性要求;

最后,还需满足法律所确定的其他一系列有效性前提条件。须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中,即使物权并未能实际取得变更,也不会对整个合同的法律性质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或改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鉴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特殊性,当车辆尚未进行完过户手续之时,倘若不幸遭遇了交通意外事故,其相关责任应由转让的接收方即所谓“受让人”来承担。然而,如果转让人在此过程中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过失,那么他将需要对此次事故负起连带责任。一旦车辆正式交付给对方并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原车主便无需再为该次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转让之后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有效的转让证明以避免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那些故意逃避责任、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故意引发事故等行为都将被视为全责方。除此之外,未能礼让特权车辆、车辆装载物品意外脱落、交通违规等同样属于应当负全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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