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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被告没有收通知,但结案是否已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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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9 · 1922人看过
导读: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被告未出庭,也可通过诉讼离婚达成目的。首次起诉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但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若对方仍未到庭,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60日)后缺席审判,并公平分割共同财产。若一方拒不出庭,法院会发传票,被告拒绝接收时,法院可采用留置或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将按缺席审判处理。
离婚案中被告没有收通知,但结案是否已撤诉

一、离婚案中被告没有收通知,但结案是否已撤诉

在特定情况下,诉讼离婚的被告未出庭亦可达成离婚之目的。在第一次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不会做出离婚裁决;

然而,在经过六个月之后再次提出起诉时,若对方仍未能到庭,则法院有权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公告期限为60日。待60日后,法院即可依据缺席审判的程序作出判决,同时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具体而言:

1.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倘若有任何一方拒绝出席法庭审理,法院将依法对其发出传票

2.当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时,法院有权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传票的送达工作。

3.若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法庭审理,法院将依照缺席审判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案中父母可以做证言

作为证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据价值。当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失时,作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一方,往往可选择诉诸法律途径来实现离婚的愿望。在此情况下,亲友们的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父母也因此获得了作为证人的资格和职责。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中被告没有收通知,但结案是否已撤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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