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是不是不构成帮信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法律条款所规定,构成帮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需满足的主客观条件便是行为人需明确“认识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某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若是行为人在未意识到这一点的情况下,也就是缺乏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便无法被判定为犯有此罪。因此,在无意识的前提下,是不会构成帮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知情是否构成网络帮信罪
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曾知晓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如何判断一个事件是否构成网络帮信罪。网络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核心在于,明确知晓有其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帮助。如果行为人确实对对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毫不知情,那么他通常不会被判定为故意协助,因此也就无法构成这一罪名。
然而,如果在事后得知了相关事实,却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或补救,那么他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法律条款所明确规定,若要认定某人已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行为人需要清楚地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某种形式的犯罪活动”;其次,行为人还必须具备实施该种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即缺乏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他将无法被判定为犯有此罪。因此,在无意识的前提下,是不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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