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之前,首先需要与原先的执行法官取得联系。部分法院会要求申请人首先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原来的执行法官进行详细审查。经过法官的审阅和同意之后,才可将资料转交给立案庭启动立案程序。若原承办法官已经调任其他岗位,则案件将会被视为新的执行事件,并由新的承办法官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只有当核对完成后发现满足恢复执行所需条件时,方可将材料提交至立案庭予以立案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被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恢复执行需要哪些手续材料
关于请求恢复执行的相关资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申请文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其次是与之配套的具体执行依据如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司法文书,紧接着是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终结文书作为有力支撑,此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对于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描述以便法院进行核查,待法院通过严格审核之后,若认定可以恢复执行,将依法对此前被执行人名下的各项财产进行转移、扣押甚至强制征收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在您提出重新启动执行申请之前,请务必首先与原始的执行法官进行联系。某些法院或会要求您先向原法官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审批。如果原法官同意了你的请求,您可以将两份材料一并递交给立案庭进行立案处理。若原先的执行法官已经调离岗位,那么该案件将会被视为新的执行事件,由新的法官对相关线索进行核实。一旦符合所有的条件,您就可以将这些材料提交至立案庭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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