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需要检察长批准吗
若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则是由检察长亲自决策而定,如涉案犯罪行为实非犯罪嫌疑人所实施,需再次进行深入调查或补充侦查时,检察院应在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之后书面阐明具体原因,同时将相关的案卷资料退还给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并且建议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二、不起诉需要取消取保候审吗
鉴于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常我们认为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在起诉阶段正式宣告终结。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假如涉案犯罪嫌疑人之前已采取了取保候审等相关强制措施,那么在检察院宣布不起诉的同日,公安机关务必要马上解除这类强制措施。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限定,主要原因在于不起诉其实就是代表着不再对该起刑事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追责,因此,原本所采取的诸如取保候审之类的强制措施也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对相关指控进行审查、判断之后,如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则需经过检察长的严格审核与批准。倘若犯罪行为并非涉案人员所为,且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或者补充侦查以获取更多证据,那么检察院应当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其理由,将案卷材料归还给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并且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建议。这种严谨而公正的决策流程,既保证了司法程序的规范和严谨,又维护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有效防止了误判和错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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