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审判是什么流程
在法庭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由担任案件主审法官的审判长依法宣告正式开庭并传唤被告至庭;
其次,由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对被告人的指控状;紧接着,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均有机会进行陈述,同时公诉方也会针对被告人的陈述进行相应的询问;
然后进入关键环节——质证阶段,各方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展示相关的鉴定意见;
最后,法官宣布辩论阶段结束,被告人再次进行陈述,法官则会在评议后作出最终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刑事案子的审议过程中,核心阶段囊括了以下几个重要因素:首先,由法庭系统负责人宣读开庭词,继而引进犯罪嫌疑人;其次,公诉人将对其所提出的指控进行详细阐述;紧接着,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将分别进行陈述,同时公诉方也会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然后进入到质证阶段,各方有权申请证人出席并展示鉴定结果;最后,法官宣布辩论环节结束,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再次进行陈述,法官在经过深入讨论和评估之后,将会做出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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