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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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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4676人看过
导读:抵押登记应在不同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由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厂房抵押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办理;森林资源抵押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向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办理;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由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

一、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

1.在设定有地上固定附着物之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应由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承担相关职责;

2.对于将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则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当采用森林资源抵押的方式时,其抵押权行使的法定机构应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4.若选择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进行抵押,则应向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申请;

5.对于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其抵押权的行使应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登记在债务履行期满多久内有效

在办理抵押物登记事务方面,需明确规定:

抵押合同自正式登记之日起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负债期限届满而尚未完成解除抵押手续的情况,该抵押依旧具有延续有效性。

若采用动产进行抵押,则相关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起便已设定;

若未进行注册登记,则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法律效能。

再者,对于用动产作为抵押物的相关情形,应对正常商业运营过程中已支付合理价款且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予以豁免,即该类买受人不受以动产抵押的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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