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善意能撤销吗
撤销权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唯一的行使主体自然应当是债权人本身。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1)当债务人擅自无偿馈赠或者遗赠财产,从而导致其财产减少不能清偿债务;2)债务人通过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来免除债务;3)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但具有高度现实可能性的债权;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故意延长履行期限至债到期后无法清偿;5)债务人主动放弃担保物权;6)债务人以极其显著的不合理价格将财产转移予他人;7)债务人以看似超出常规范围的高价收回财产;8)债务人自行以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以减小自身对债务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有什么
若债权人欲实行撤销权之权益,当满足以下之法定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需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实施特定的处分财产之行为,包括实施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以及消极的财产处分行为(即放弃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乃必然发生的结果;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范围之内;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逾期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善意能撤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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