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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三年没领证,彩礼退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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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5087人看过
导读:同居三年未登记结婚,彩礼应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未领结婚证,双方为同居关系,对彩礼有合理经济索求权。未遵循婚姻注册程序,构成退还彩礼的情形。如一方能证明已支付彩礼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结束同居后可主张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同居三年没领证,彩礼退不退

一、同居三年没领证,彩礼退不退

在尚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订婚时所收取的聘礼须予归还,这是通行的法律规定。

在这样的关系中,男女双方被视为同居伴侣,法律赋予他们对聘礼合理的经济索求权。

由于没有遵循婚姻注册程序,当事人便构成了法定的退还聘礼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订婚的一方能够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向另一方支付过聘礼,而这些聘礼又没有被用在共同生活或其他用途上,当两人结束同居生活之后,原先支付聘礼的一方可主张将部分或者全部的聘礼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同居三年以上财产怎么分

同居三年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来分割财产

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都属于个人财产,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都会按照个人财产来处理;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者购置的财产,都会按照所占的份额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同居三年没领证,彩礼退不退”,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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