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关于废标情况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激烈的招投标竞争中,满足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数量未达到最少三家之数时,这将被判定为废标;
其次,若在招标采购流程中存在任何破坏采购公正性的不法或违规活动,此也将导致废标处理;
再者,如所有投标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报价都超出了事先制定的采购预算范围,严重到令采购方无法承担支付费用的程度,同样会被视为废标;
最后,如果在整个招标采购过程中因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已经开始的采购任务不得不被取消,那么同样也是废标情况。
以上四种情况皆属于法定的废标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废标的情况有什么
废标的情形如下: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出现上述四种情形的,都是属于废标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废标的情况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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