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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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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1 · 1625人看过
导读:如果旧病复发不符合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可通过医保支付。但如与工伤有关,患者、近亲属、单位或相关机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再评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或其家属、雇主及保险专员等发现伤残情况变化,可提出再评估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旧伤复发并需治疗的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伤残鉴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一、伤残鉴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倘若旧有的疾病再度发作,此情形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畴,然而在医疗费用方面却依然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支付。

但是,如果该次旧疾复发与工伤存在某种关联性,那么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属单位或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的机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劳动能力再评估。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的明确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医学鉴定结果发布之日起满1年之后,如果工伤员工或其家属、雇主及保险专员等发现的伤残情况有所演变或变异,均可提出劳动能力再评估的申请。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若工伤职工旧伤再次发作且被确认为需接受治疗之际,那么他们将享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伤残鉴定五级是怎么划分的

伤残鉴定五级划分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社会交往贫乏;需要明显减轻工作;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5.1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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