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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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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2256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可以取保候审。 若案件羁押期限届满,尚未作出判决,也应依法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确保她们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
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

一、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

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其第六十五条中明确指出,针对以下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执行机关有权批准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当犯罪嫌凝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交付管制拘役或者适用单独执行附加刑处罚时;

其次,若犯罪嫌凝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考虑到实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

最后,对于因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或者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考虑到实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也应准予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若案件在羁押期限内已到期却仍未作出处理决定,则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批准向其执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孕妇取保候审期间算坐牢吗

孕妇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不算坐牢的,该期限并不能折抵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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