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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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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4 · 3321人看过
导读: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机制主要包括: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对生效裁判的审查及指令再审,当认为存在实误时,可调卷审查并指令基层法院再审;二是各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当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有误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再审,再审案件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及指令基层法院再审:

即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有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存在实误的情况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时,均拥有权力对其进行调卷审查并命令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其次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本院再审:

若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司法实践的理解与运用上出现失误,那么必须将该问题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

经过审理委员会讨论且做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另行组建合议庭进行再次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渠道是什么

1.出席法庭。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

2.庭外调查。受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证人

3.列席审判委员会。审查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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