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庭前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调解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双方和好,只要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了。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和好,可以由原告方撤诉。如果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需要法院及时开庭审理,不能久调不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探望权的亲属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有: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3.另一方不协助探望的,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规定是什么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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