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后是不是可以转让股权
股权质押原则上不可以转让股权。因为质押不影响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出质人也不得转让股权。除非质权人同意转让,但是转让款需要优先清偿债务或者是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不是可以分配转让前利益
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要区分对待。
如果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享有该笔利润的债权请求权;
并应当要求公司在决议载明的时间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股东是可以受偿该部分利润的。
如果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也无法主张受偿该利润。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三、公司解散过程中是不是能股权转让
公司解散过程中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存续期间与公司存续期间相伴随,股权随公司主体设立而生效,亦随公司主体消失而失效。
正如人们所知,公司解散仅是引发公司清算进而消失的法律缘由,自公司解散至消失将有一个过程,甚至还会是漫长的过程,公司解散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消失。
故公司解散期间,股东可以继续行使其股东权利,如查阅帐簿的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终止解散而恢复公司的权力等,其中当然也包括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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