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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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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8 · 1897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保全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合同保全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合同保全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债权人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有以下:

1、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恶意;

3、债务人必须在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对于合同保全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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