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
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
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
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抵押物抵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关键看对方有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如果使用了就很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反之则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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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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