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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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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2426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等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相对人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对人撤销合同的,合同就无效。

对于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要怎么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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